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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出让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晋开土告字(2008)第5号

 

  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决定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1、地块编号:晋城经济开发区郝匠城中村改造公开出让地块(二)

  2、用地位置:晋城经济开发区(凤台东街以南、规划文化路以东)

  3、用地性质:住宅兼容商业

  4、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53237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净用地)48870平方米,代征城市绿地面积2978平方米,代征市政道路面积1389平方米。

  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

  6、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500万元,资信证明人民币14000万元。

  7、规划指标:

  ①净用地容积率:≤3.87;

  ②净用地建筑密度:≤22.84%;

  ③净用地绿地率:≥40%;

  ④建筑控制高度:≤100米;

  ⑤建筑后退:东    退用地红线≥11米,

            南  退规划区间道路红线≥3米,

            西  退城市道路红线≥14米,

            北  退城市道路红线≥25米;

  ⑥机动车停车位:公建≥1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宅≥1个车位/户,同时考虑小学、幼儿园停车位;

  ⑦机动车出入口方位:西、北;

  ⑧住宅日照标准:大寒日≥3小时(含界内、界外);

  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规模:配建公厕、会所、垃圾收集站等;

  ⑩同时符合凤台东街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各项指标。

  8、其他要求:

  ①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宅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

  ②建筑节能达50%;

  ③实行智能化管理,包括水、电、气、暖自动计量、收费,安全防范自动化监控管理等;

  ④应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有关要求;

  ⑤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在本公告前有过下列行为的不得参加竞买:

  1、在晋城经济开发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2、在晋城经济开发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工业项目未按原批准生产规模达产达效的。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6日到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获取公开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6日11:00时到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时间为2009年1月6日11:00时(以资金划入指定帐户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09年1月6日17: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时间:

  本次公开出让在2009年1月6日17:00时前,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超过了三家(含三家),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不足三家,将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2009年1月7日8:30时至2009年1月16日16:00时;挂牌地点: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挂牌申请时间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时间(以资金划入指定帐户为准)延长到2009年1月14日16:00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竞得人须承担竞得地块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负担市政道路用地和城市绿地的征地费用及其他有关税费;

  2、竞得人需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郝匠社区居委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施工建设。

 

  竞买保证金交纳帐号:

  单    位: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

  开 户 行:工行开发区支行

  帐    号:0506252209021950521

 

  联系地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事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107室)

  联 系 人:程林江    苗向桃    

  联系电话:0356-219300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城      

                         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